“企业开办一件事”包含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发票领用、银行预约开户、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单位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等7个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一套材料、一张表单和线上线下办理流程等。
一、不同的形式条件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4、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企业开办一件事”申报材料整合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备案、发票领用、企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单位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等事项的重复申报材料,以及通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免于申报的材料,实行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如表1所示:
表1:企业开办一套申报材料(以公司为例)
事项名称 |
材料 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数量 |
备注 |
企业开办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1.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2.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审批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2.公司章程 |
原件 |
1份 |
由全体股东签署。 |
|
3.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原件 |
1份 |
||
4. 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
5.住所材料 |
原件 |
1份 |
提供房屋使用证明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表。 |
受理—审查—办结
受理:申请人至联办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报审批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由经办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
审查:将申请材料分发至各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办结:由审批部门进行办结,统一由“一件事”窗口进行出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领取、快递送达等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明溪县河滨北路26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