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办事指南

日期:2023-11-14 14:38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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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公租房申请审核

  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依据:

  【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依据】《关于推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受理机构:各社区居委会受理窗口

  审批机构: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赁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区城镇居民(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从申请之日计落户时间已满3周年;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镇低保)标准的3倍(1920元/月)以内(我县2022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40元/人.月);

  4.家庭人均财产2.5万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簿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6.申请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且在申请之前5年内在住房二级市场无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

  7.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明溪县城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或车库的;

  8.符合以上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孤寡老人、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先纳入保障。

  (二)明溪县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含所辖乡镇)居民户籍,且从申请之日计落户时间已满3周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5.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家庭财产12万元以下;

  6.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簿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7.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明溪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且家庭成员在本县无房产。

  8.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在明溪县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及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户籍、收入及财产条件限制,且家庭成员在本县无房产。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2.已在本县就业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以下;

  5.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6.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四)外来务工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家庭: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不具有本县户籍;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簿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5.申请人在本县务工且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或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6.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

  7.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有机动车(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或车库的;

  (五)申请保障性住房后,因个人原因被腾退或被取消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自腾退(或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4. 收入证明;

  5. 低保、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失独家庭,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等特定人员需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

  6.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除提供1至4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及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入编表、聘用合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7.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1至4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人在本县务工且在明溪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3年,或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缴交发票或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2)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情况证明及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的证明原件;

  3)单位出具未提供住房的证明;

  4)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10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后96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8750606、8750808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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