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盖洋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

日期:2024-02-20 14:54 来源: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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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盖洋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明溪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盖洋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位于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盖洋镇盖洋村集体土地0.3479公顷。拟将农用地0.0242公顷(耕地0.01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耕地0.0198公顷、城镇村与工矿用地0.32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479公顷(其中0.3479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

  三、征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盖洋中心卫生院病房综合楼建设项目, 为医疗卫生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以及《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明政〔2023〕6号)的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盖洋镇盖洋村53.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园地、林地、农村道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0.45,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明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明政〔2023〕12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明溪县关于印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1〕41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对象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村、镇(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9〕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盖洋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盖洋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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