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2023〕64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79.3308公顷。
三、征收土地位置:胡坊镇柏亨村、胡坊村、瓦口村、朱南村。
四、征收单位及面积:明溪县胡坊镇柏亨村耕地0.0553公顷、园地1.5898公顷、林地1.76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6公顷;胡坊镇胡坊村耕地2.9859公顷、园地3.5234公顷、林地41.0804公顷、草地0.2118公顷、其他农用地0.81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02公顷;胡坊镇瓦口村耕地1.9638公顷、园地0.5075公顷、林地8.5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87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13公顷;胡坊镇朱南村耕地0.3980公顷、园地1.8077公顷、林地12.7505公顷、草地0.0144公顷、其他农用地0.255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79.330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以及《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明政〔2023〕6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七、异议反馈: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在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80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及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公告的执行。
特此公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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