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溪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储配站扩容项目核准的复函

日期:2024-08-20 09:29 来源: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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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贵司《关于申请核准明溪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储配站扩容项目的请示》(明昌〔2024〕07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建设明溪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储配站扩容项目(项目代码:2408-350421-04-01-845988),现就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明溪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储配站扩容项目。

  二、建设性质:扩建。

  三、建设单位:明溪县昌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四、建设地点: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村山下组73号。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在原站址储罐区区域增加一台50m³液化气储罐、一台20m³残液罐。扩容后总容积共220m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166万元,资金由企业自筹。

  七、建设期限:10个月。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本核准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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