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0-01-21 10:59 来源:本网
| | | |

明政文[2007]1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全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比例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比例计发。

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军以上战斗英雄、战斗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继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三、本贯彻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离退休费计发办法由县工改办、县人事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离休退休 工资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