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4月30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张腾辉非医师行医案 |
张腾辉 |
明溪卫医罚〔2025〕1号 |
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处45600元罚款 |
张腾辉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在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75号开展口腔治疗活动,违法所得11400元(已退还1800元),本次为第一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因无证行医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
2025年4月30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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