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应急管理局推进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公示(十)

日期:2025-11-25 11:15 来源:明溪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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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应急〔2020〕6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接收由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和本单位向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二条  本单位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三条  案件移送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高效、密切配合原则,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第四条  执法人员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事实,但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范围内的,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对其他单位移送本单位且符合接收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移送机关。

  第五条  移送情形

  (一)向司法机关移送

  1.经调查,发现行政相对人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行政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二)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发现中共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

  (三)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

  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监管范围的。

  第六条  移送程序

  (一)提出移送建议

  经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需详细说明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移送建议。

  (二)案件审理批准

  拟移送案件的案件调查报告须经法制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

  (三)移送材料准备

  经批准移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移送以下方面材料:

  1.《案件移送书》,详细注明移送机关、接收机关、案件基本信息、移送依据、移送材料清单等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阐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建议。涉及纪检监察移送的,突出与党纪政务相关的情节。

  3.涉案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票据、合同等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四)移送送达

  1.执法人员应在本单位作出批准移送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材料送达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紧急案件,可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沟通,事后及时送达书面移送材料。

  第七条  移送后续工作

  (一)跟踪反馈

  1.本单位移送案件后,应主动跟踪案件进展情况,了解掌握案件受理、立案、处理结果等信息。

  2.接收机关要求补充材料的,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配合、及时提供。

  (二)信息共享

  本单位与接收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提升监管效能。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拖延移送、隐瞒不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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