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2-03-01 15:58 来源:明溪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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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12〕20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

   《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己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二) 编制依据

  (三) 适用范围

  (四) 基本原则

  (五) 预案启动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 县森防指

  (二) 县防火办

  (三) 县相关部门

  (四) 武警明溪中队

  (五) 乡(镇)政府

  三、 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一) 森林火灾预防

  (二)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三) 森林火灾监测

  (四) 人工影响天气

  (五) 森林火灾的报告

  四、 应急处置

  (一) 分级响应

  (二) 扑救指挥

  (三) 扑火原则

  (四) 扑火安全

  (五)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六) 信息发布

  (七) 应急结束

  五、 后期处置

  (一) 火案查处

  (二) 灾后恢复

  (三) 火灾评估

  (四) 工作总结

  六、 综合保障

  (一) 物质储备保障

  (二) 应急资金保障

  (三) 后备力量保障

  (四) 预案演练培训

  七、 附则

  (一) 说明

  (二) 预案管理

  (三) 奖励与责任追究

  (四) 预案解释部门

  (五) 预案生效时间

  

  

  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低耗高效,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本预案。

  1.全县持续出现橙色以上高森林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或者在某乡(镇)爆发性发生的;

  2.在24小时内本县发生8起以上,或者某乡(镇)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延烧8小时以上尚未扑灭的;

  4.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5.森林火灾边缘距重要军事目标、高速公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区1公里左右,或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通信设施的;

  6.森林火灾跨越县级行政界限尚未扑灭,且危险性较大的;

  7.森林火灾延烧面积较大,且有扩散蔓延危险,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支援扑救的;

  (四)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在县政府、县森防指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3.部门配合。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5.尽早处置。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精心组织、科学指挥,及时扑灭森林火灾,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预案启动

  当县内出现需启动本预案的情形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按照《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 灾应急预案》规定,成立县扑火指挥部,抽调人员编组实施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森防指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县森防指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县森防指

  1、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县林业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林业局分管防火副局长、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值班室主任:县防火办主任或副主任。

  成员: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森林公安分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武警明溪中队、县供电公司、县广电局、国有林场、恒丰公司等。

  2、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在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二)县防火办

  负责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扑救工作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七楼,联系电话2813327。

  (三)县直有关部门

  县气象局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交通局应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县民政局应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县森林公安分局应协助维护林区火场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县卫生局应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驻明部队

  武警明溪中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当接受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投入扑救。

  (五)乡(镇)政府

  按照本预案规定,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以及火场看守、清理组织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乡(镇)政府及森防指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排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防范地组织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林业局和县气象局应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全县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体系建设,组织各乡(镇)按照县政府下发的《明溪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当发布橙色以上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时,县广电局应在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播放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时,县广电局应在电视台有关栏目中用字幕滚动播放,向全县播发预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气象局应当加强火场周边天气的监测,适时提供气象信息。

  (三)森林火灾监测

  县防火办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全天候监测掌握县内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火灾发生地乡(镇)防火办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并及时报告。

  (四)人工影响天气

  县气象局要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情况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五)森林火灾报告

  1.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政府或林业站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0分钟内向县防火办电话报告,县森防指在接到火情报告1小时内,向市森防指电话报告。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县森防指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应将火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

  3.当森林火灾影响到军事目标、电力(11万伏以上线路)、通信等重要设施以及高速公路通行时,县森防指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防指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火情、影响危及重要设施和交通运行情况书面向市森防指报告。

  4.当森林火灾扑救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县森防指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防指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书面向市森防指报告,如扑火人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县森防指应当在人员死亡的当天向市森防指书面报告。

  5.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防火办接到基层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在20分钟内向县森防指领导、县政府报告:24小时内全县发生8起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因扑救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区或军事、交通、通信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县际交界处危险性大需市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Ⅲ级响应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8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乡(镇)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延烧8小时未扑灭,且未有效控制的;

  4.森林火灾边缘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1公里以内且未扑灭的;

  5.森林火灾已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下重伤且火场仍未被有效控制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急处置:

  1.县森防指

  (1)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

  (2)立即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通信联络,指导当地政府、森防指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⑶发出通知,部署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和发布全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2.县防火办

  (1)加强值班力量,领导坐镇带班;

  (2)实时掌握全县火情、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向有关部门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扑火力量、调配扑火物资、督促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

  (4)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县气象局

  (1)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分析全县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4、县广电局

  (1)播发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的部署。

  (2)宣传报道各乡(镇)重要扑火动态。

  5.各乡(镇)政府、森防指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森防指应立即组织扑救。明火3小时后未灭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县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6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善后工作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Ⅱ级响应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乡(镇)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延烧10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1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

    5.森林火灾危及重要军事目标、电力、通信等设施或造成交通运输中断的;

    6.森林火灾已造成3人死亡或5人以下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且火场仍未有效控制的;

    7.森林火灾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做好Ⅱ级响应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县森防指

  (1)二位以上副指挥坐镇指挥;

  (2)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扑救工作;

  (3)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4)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5)视情派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6)对8小时后火势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由县森防指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7)向市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2.县防火办

  (1)了解各乡(镇)火灾扑救动态,向市防火办报告情况;

  (2)督促各乡(镇)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向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灾情;

  (4)与武警明溪中队保持联系,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3.县气象局

  (1)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2)必要时参加县森防指会议共同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4.县供电公司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工作;

  (2)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5.县林业局

  (1)组织协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林业企事业等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3)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6.县卫生局

    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等各项准备,组织指导当地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治。

     7.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Ⅰ级响应

    1.24小时内全县发生12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乡(镇)发生8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火延烧20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4.森林火灾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2小时火场仍未被有效控制的;

  6.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点以及重要军事目标、电力、通信等设施,造成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的;

  7.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特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县森防指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Ⅰ级响应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县森防指

  (1)总指挥和副指挥坐镇指挥部指挥;

  (2)由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县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协助指挥,协调市武警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对20小时火场还未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地区支援扑救的,由指挥或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赴火场,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研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开展扑救工作。

  2.县政府办公室

  (1)汇总各乡(镇)扑火动态与灾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灾情;

  (2)联系三明森林武警部队请求支援火灾扑救。

  3.县防火办

  (1)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3)督查、反馈市、县政府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

  (4)实时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地、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6)向县政府、县森防指以及市森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4.县气象局

  (1)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2)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到重点火场开展气象现场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5.县武警中队

  (1)实时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

  (2)按指挥部指令协调扑火力量,加大对主要火场的扑救力度。

  6.县林业局

  (1)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2)按照县森防指的要求,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工作。

  7.县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二)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扑火中,应坚持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重,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级别随之提高。武警中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部队的扑火组织指挥工作。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要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灭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各乡(镇)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片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县、乡两级政府及森防指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即:进入夜间,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人员开设防火路,待凌晨气温低,温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组织半专业化队伍突击扑打;在复杂危险的地形条件和火情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组织精干的半专业化队伍实施突击,严防发生事故。

  当地政府应在林区居民住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乡(镇)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村级扑火队、林业企事业单位扑火队等扑火力量为主,组织动员武警中队、当地林业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它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防指可调动县内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就近增援,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如扑火力量还不足,需要市级支援扑火的,由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按规定上报市森防指审批。

  (六)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政府发布。

  2.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森防指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火案查处

  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县森防指。

  (二)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妥善处理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电力、通信等部门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设施。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三)火灾评估

  县林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它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政府应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书面向市报送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六、综合保障

  (一)物质储备保障

  县、乡两级森防指应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以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二)应急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三)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森防指在重点装备30人的骨干扑火队伍的同时,要重视村级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来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火队伍要统一指挥,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四)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应急预案的实施,县森防指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内容进行演练。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七、附则

  (一)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可视情及时进行修订。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县公安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追究,依据《明溪县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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