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58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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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政办[2006]39号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明溪县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县人员、县内外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 编制依据

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明和县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境外涉明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县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留学生及境外其他出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2)县内涉外突发事件。

在我县内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4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维护境外我县公民、县内外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成立县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分工协作、条块结合。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后,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应在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4)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相关驻外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上报信息,相互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6)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对涉外突发事件须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县人员、县内外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县政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外侨办主任。

成 员: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外经贸办、文体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台办、外侨办等以及有关乡(镇)政府。

2.1.1 职责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境外涉明和县内涉外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决定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组织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落实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县外侨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理一般性境外涉明和县内涉外的突发事件。

2.2 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外侨办。

2.2.1职责

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上报以及下达;传达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承办相关会议等具体工作,并按职责分工,牵头处理有关具体事务。

2.3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职责

2.3.1 处置境外涉明突发事件的职责

由县外侨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按以下分类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1)我县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及其他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商务交流培训等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县外经贸办、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乡(镇)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2)公费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交流访问学者、援教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县教育局、人事局、相关乡(镇)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3)赴境外进行科技访问、考察、交流、培训人员、援外医疗人员、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县科技局、卫生局、人事局、相关乡(镇)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4)出境旅游团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县旅游局、相关乡(镇)政府、伤亡人员的派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5)其他公派临时出国团组、明溪籍侨民等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县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6)发生涉及非单位组派、个人持因私护照出境(含通过非法中介)人员或没有出入境证件非法移民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牵头,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原则”为主具体处置,县公安局协助。

(7)发生其他境外涉明突发事件,由县外侨办负责牵头,县直相关主管部门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2.3.2 处置县内涉外突发事件职责

根据事件发生地、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外国来明人员县内接待单位,按以下分类由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1)在明外资企业及其人员、外国来明从事经贸、商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外经贸办、公安局、外侨办、县内接待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2)在明外国交流访问学者、外国专家、外教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教育局、公安局、人事局、外侨办、伤亡人员接待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3)外国来明进行科技访问考察、交流培训人员、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等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科技局、人事局、公安局、外侨办、伤亡人员的接待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4)外国来明旅游团组等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旅游局、公安局、外侨办、伤亡人员接待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5)县内外国公民、临时来明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外侨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伤亡人员接待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依其职责分工具体处置。

(6)发生其他县内涉外突发事件,由乡(镇)政府先行处置,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外侨办。

3 预防措施

(1)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本乡(镇)、本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2)组派单位应为出境人员购买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医疗紧急救援保险、航空保险等,并依据国别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提高其在境外防御风险能力。此外,还应掌握团组成员家庭电话、境外联系方法,确保信息畅通。

(3)组派单位在团组出境前必须进行境外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团员自我保护意识。指定团组负责人为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组派单位、出境人员可从省外办网站(www.fifao.gov.cn)了解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我驻外使领馆电话、地址以及热点国家安全信息等资料;还可登陆外交部网站(www.fmprc.gov.cn)查找信息。

4 预警机制

4.1 预警机制建立

我县逐步建立和完善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制度。

4.2 预警信息收集

县直有关部门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境外可能发生涉明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平时应注意收集县内主管业务范围内或乡(镇)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应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4.3 预警信息评估与发布

境外可能发生涉明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评估,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内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评估,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上报或授权发布。

4.4 预警分级和行动

红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经国务院批准,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和授权,发旅行警示,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橙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跟踪事件动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订具体应对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发旅行建议或提示。

黄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主管部门应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蓝色等级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主管部门应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

5 分级与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涉外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11I级(较大)和Ⅳ(一般)四个级别。

5.1 分级

5.1.1 I级(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死亡人数3 O人以上或死伤人数1 0 0人以上的境外涉明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县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县内外国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县境外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5.1.2 Ⅱ级(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 O人一2 9人或死伤人数5 O人一9 9人的境外涉明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县内外国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县境外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5.1.3 Ⅲ级(较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死亡人数1 O人以下或死伤人数5 O人以下的境外涉明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县内外国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5.1.4 Ⅳ级(一般)

除I、 Ⅱ、Ⅲ级外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5.2 响应

发生I、Ⅱ、Ⅲ级涉外突发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报县政府批准或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响应。

发生Ⅳ级事件,由县外侨办负责响应。

6处置程序

6.1 响应处置程序

6.1.1 启动

(1)发生I、Ⅱ、Ⅲ级涉外突发事件,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由县外侨办、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或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响应级别,报请县政府批准,或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2)请示启动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启动响应级别建议、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乡(镇)政府建议名单及联系方式。

(3)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以县公安局领导为组长的情报信息组,以县直主管部门、有关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行动处置组,以县委宣传部领导为组长的信息发布组,以县外侨办领导为组长的国际合作组,以县政府办领导为组长的政策法规组,以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机构。

(4)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其响应机制。

6.1.2 处置程序

(1)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类有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要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联络畅通,并在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决定启动《明溪县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开展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事发地乡(镇)政府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启动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1.3 处置措施

(1)境外涉明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①县外侨办负责向驻外使领馆了解事发现场有关情况,包括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籍贯、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县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并跟踪有关信息。

②县外侨办视情并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向我受害公民及其家属致发慰问函电等。

③县外侨办、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有关事宜。

④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在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指导、协助下,由县外侨办牵头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助事宜,并视情派遣工作组。

⑤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派遣我飞机、船舶或租用外籍交通运输工具赴事发国(地区)接回伤亡人员及其他人员。

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指定有关县直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处理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2)县内涉外突发事件可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

①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②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③牵头单位视情并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受害人家属致发慰问函电等。

④县外侨办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⑤牵头单位安排伤亡外国人员家属来明探视、处理善后事宜。县外侨办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6.1.4 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应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3)县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6.2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6.2.1 信息收集

县内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续报有关信息。境外涉明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应迅速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6.2.2 信息报送

(1)接到县内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以上)信息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或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外侨办等县直有关部门;县直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或最迟不超过半小时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外侨办、有关乡(镇)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有关境外涉明突发事件(Ⅲ级以上)信息,县外侨办或其他县直主管部门接到驻外使领馆、其他驻外机构或国内有关单位通报后,按职责及时或最迟不超过半小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有关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

(3)启动I、Ⅱ、Ⅲ级应急响应后,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汇总信息由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送。

6.2.3 信息处理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由县涉外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处理,并向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信息公布,由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逐级上报批准。

6.3 信息发布

6.3.1 信息发布与管理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直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外侨办、县宣传部门共同处理。

6.3.2 信息发布管理主要内容

制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负责向驻外机构通报情况,管理县内媒体报道,负责互联网上监测和控制。

6.3.3 信息发布原则和重点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针对性的驳斥,澄清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国际舆论。

6.3.4信息发布审批

(1)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新闻报道,由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2)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涉外突发事件,应由牵头部门与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宣传部门、县外侨办以及相关乡(镇)政府会商,提出方案报县涉外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县直有关电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7.1.2 县直有关部门须与有关乡(镇)政府、驻外机构保持各自通信联络畅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的高效、迅速、准确印制、传递、批抄、分发,避免拖延和失误。

7.3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乡政府负责保障落实。突发事件发生时,县、乡财政部门要为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7.4 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特别是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民政局、交通局等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5 人力保障

7.5.1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县、乡涉外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

7.5.2 建立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安全生产事故等支援、救援队伍的联系机制。

7.6 教育培训

7.6.1 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内部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7.6.2 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研究,开展应急培训与模拟演练活动。

7.6.3 县外侨办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外应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调研,视情组织各种形式的涉外应急模拟演练活动。

7.7 奖励处分

7.7.1 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7.7.2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7.3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境内:指中国大陆主体及领海,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境外: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驻外机构:指驻境外外交机构、其他官方机构、中资机构等。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承包劳务人员:指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适用

境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涉及台湾居民的突发事件,按照明溪县处置涉台突发事件预案规定执行。

在与有关国家进行联系交涉或合作的过程中,可参照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以及有关国际惯例办理。

本预案与其他相关的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衔接适用。

 8.3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外侨办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8.4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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