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09-06-12 16:54 来源:应急办
| | | |

明溪县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明政[2008]10号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分工合作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3.2依法规范,公平公正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依法对职业医闹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3.3疏导教育,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努力避免矛盾激化,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的途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重大的医院治安事件。应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可参照本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协调领导机构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卫生、公安、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为成员的处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辖区内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卫生局,负责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理等日常工作。

2.2各成员部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2.2.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要加强管理,建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完善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机构。严格要求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文明行医,规范执业。要做到不超范围开展医疗项目,不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刊发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不雇用“医托”,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严格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医疗纠纷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医疗纠纷协调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及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告知义务,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避免纠纷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并立即按行政程序书面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动态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2)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对医疗纠纷迅速展开调查,对明确为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医院奖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对医疗事故定性和责任难以认定或存有异议的,应协助配合患方进行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事故定性和责任大小;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4)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

2.2.2卫生行政部门:

(1)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报告或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及时介入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行政调解、情况汇报、对外信息发布和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接报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2)协助指导医患双方办理尸体解剖申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事项。

(3)对患方明确提出医患纠纷行政调解申请的,组织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调解。

(4)迅速组织开展医患纠纷发生原因的调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明确的以及存在行政失职等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2.3公安部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2)在接到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报警后,要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中的违法活动,应立即制止,对危害治安秩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活动、工作秩序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严重危害治安而损害的公物,由违法肇事方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3)对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对违法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综治部门:

(1)组织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和综治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2.2.5司法行政部门:

(1)抓好普法宣传教育,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2)对医疗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方,在进行司法鉴定和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协调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支持。

(3)对恶意煽动、挑拨造成医患关系恶化或从中作梗阻挠医患纠纷调解的律师,依法予以处理。

2.2.6民政部门:

(1)严格按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移送和处理患者尸体,公安、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2.2.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事实,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对影响较大、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得擅自定性,不得在结案前进行带有倾向性报道。并协助做好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保证事态不进一步扩大。

2.2.8信访部门:

协助做好医疗纠纷中的调解工作,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及时将信访人诉求转办、交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及纠纷化解工作。

3.信息报告及发布

3.1报告程序

医疗机构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告主管的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再根据突发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

3.2报告内容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事件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3.3信息发布

县级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需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要防止个别媒体未经核实的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如发现失实报道和恶意炒作的,要积极向当地宣传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及时采取切实措施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4.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分级与处置

4.1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主要表现形式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生活;

(2)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设高音喇叭、放哀乐、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3)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4)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殡仪馆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6)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8)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9)围攻、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并在有关人员住处守候围攻;

(10)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11)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12)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4.2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分级响应与处置

(1)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一般事件(Ⅳ级)

a.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b.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中的(1)、(5)、(7);

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性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大事件(Ⅲ级)

a.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b.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中的(2)、(3)、(4)

由县卫生局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性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重大事件(Ⅱ级)

a.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b.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中的(6)、(8)、(9)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性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a.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b.突发性事件表现形式中的(10)、(11)、(12);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指派人员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或其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性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县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报请市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指派人员协调处理事件。

4.3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后,经负责本次突发性事件的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5.监督管理

5.1评估

县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近期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过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在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调查、控制、处理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造成事件扩大及其他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预案管理

6.1应急预案制定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方案。

6.2应急预案修订

重大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发文日期:2008年7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