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明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明政[2006]20号
l 总则
1.l编制目的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政府和县畜牧水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2.1确认
2.1.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1)由省农业厅认定的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如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出现发病急、死亡率高等症状,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可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2)现场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县畜牧兽医站(县兽医卫生监督所,下同),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实验室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作出高致病性禽流感初步诊断结果,并作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3)在得出初步诊断结果的同时,必须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专业试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由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1.2 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1)县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兽医师或请市畜牧水产局高级兽医师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病例,并作为各乡(镇)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 对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畜牧兽医站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
(3)由农业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进行确认。
2.1.3 其他动物疫情的确认
由具备该病种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确认或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作为现场处理依据。
国家发布的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2.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按照省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本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分为:
2.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发生疫点数20个以上。
(2)口蹄疫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呈暴发流行,发生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发生疫点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在 14日内,发生疫点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发生,疫点数10个以上。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5)市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突发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时,本预案的突发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随其补充和调整;发生动物疫情涉及范围广需要确认更高级别的,由市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l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指挥部下设畜牧办公室,挂靠县畜牧水产局。其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畜牧水产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效能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交警大队、广电局、物价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工作;对全县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应急物资储备。
县经贸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家禽定点宰杀工作,并积极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县效能办:负责监督检查县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县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物价局: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
县质监局: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县交警大队: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驻明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1.2 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长担任指挥长。乡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落实县指挥部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要求采取的措施。
3.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该乡(镇)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3.3 应急处理技术小组
县畜牧水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指挥部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站: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5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附件)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l 监测
全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乡(镇)要建立由村主任担任疫情观察报告员的动物疫情观察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水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有关部门的部署,会同县林业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 预警
县畜牧水产局根据上级的预警信息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含农业、畜牧、林业、监察、纪检、公安,下同)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县畜牧兽医站;
c .县畜牧水产局;
d.县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县畜牧兽医站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员;村级动物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县畜牧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站报告。县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畜牧水产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畜牧兽医站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接到确诊结果后应立即向县畜牧水产局、县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畜牧水产局。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政府,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根据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当县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畜牧水产局接到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服从上一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县区域内发生;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5.2 应急响应
5.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县畜牧兽医站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发生地的乡(镇)、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落实好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水产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县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县畜牧水产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县政府;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政府,及时上报市畜牧水产局和省农业厅。
(5)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委会,应按照县、乡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5.2.2 Ⅲ级——I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作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在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5.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3.1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3.2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水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水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畜牧水产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必要时,县畜牧水产局可请求上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派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控制措施
6.1 隔离
县畜牧兽医站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他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6.2封锁
6.2.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由县畜牧水产局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6.2.2 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畜牧水产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6.2.3 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县畜牧兽医站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6.3 扑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县畜牧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6.4 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5 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6.6 紧急免疫
6.6.1 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建立免疫保护区。
6.6.2 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6.6.3 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6.6.4 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6.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6.8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畜牧兽医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水产局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县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6.9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6.10 处理记录
县畜牧水产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7、应急保障
由政府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各通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应急队伍的组建
县、乡政府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县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以及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2 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畜牧水产办公室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
县畜牧水产局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3 演练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3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4物资保障
县畜牧水产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本县储备计划以及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县畜牧水产局按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和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5 经费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优先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立项,保障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县财政局应列入年初预算,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畜牧水产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乡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局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县畜牧水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疫病,要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7.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应急处理技术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组成(必要时请县外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完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逐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7.9 法律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 善后处理
8.1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水产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水产局和省农业厅。
8.2 奖励
县、乡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4 灾害和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5 抚恤和补助
县、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8.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水产局根据本预案和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制定本县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畜牧水产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畜牧水产局备案。
10 附则
10.l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由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明溪县人民政府2001年9月18日印发的《明溪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明政 [2001]文73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办公室2004年2月4日印发的《明溪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明政文[2004]11号)中有与本预案不符的,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发文日期:2006年8月2日)
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国务院有关部门 |
国家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
农业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 |
疫情应急处理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省农业厅 |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
省政府有关部门 |
疫情应急处理
设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挥 |
设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
疫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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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支持机构 |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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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急处理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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