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51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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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明政文[2007]65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明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处置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县政府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职能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兼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别兼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

3.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教育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等。

3.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向县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3.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酒类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餐饮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对畜牧业产品、水产品养殖环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单位对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县卫生局等单位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局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相关污染的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

3.1.5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3.1.6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7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单位牵头负责,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5)综合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以及对外宣传。

(6)信息发布组: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3.2 乡(镇)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所辖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雪峰镇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其它各乡(镇)设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与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经贸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负责报送涉及五类产品、一个行业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 日常监管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执行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并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理。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必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单位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的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将情况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召开县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

4.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乡(镇)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 3 下级向上级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乡(镇)有关部门。

4.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县、乡(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 报告时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初次报告。

4.3.7 初次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 3. 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 3. 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级应急响应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组织下实施,省人民政府和突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按《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5.2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进行。

5.2.1 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确定。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4)开通与市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及时传达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救援指示,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2.2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响应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县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情况。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县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展开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5.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

5.3.1 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建议或意见,向县政府报告;

(2)按照本预案,领导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县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5)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并上报县政府。

5.3.2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县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开始履行职责为止,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续报情况。

5. 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 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6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与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行动结束后,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物资征用补偿,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要求,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过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建立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电话: 2867159 、2813502 ,传真: 2865700。

7.2 人员保障

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等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和处置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 3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演习演练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7 宣教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会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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