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明政[2007]16号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县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以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明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卫生局应急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与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医疗机构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乡(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医疗卫生救援的工作要求成立相应救援队伍,确保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Ⅰ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相关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启动《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启动《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相关岗位,按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按相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并启动《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组对伤病员及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市级支援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 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进程。属于特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与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
4.2.3 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与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或增派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 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见附录8.2)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卫生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病员送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 信息报告
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派出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立即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派出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队到达现场后,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应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已经建立,还应同时向其报告)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初步情况、范围,以及先期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和后续医疗卫生救援需要等情况。随后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报告医疗卫生救援的进展情况。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将收到的首次情况进行汇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随后根据现场救援队伍的报告续报进展情况。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及负责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的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进展等,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要随时报告。
4.4.2 信息发布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4.6 医疗卫生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与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与预防控制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与预防控制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卫生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并经常性开展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县级急救机构依托县医院急诊科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120急救站)。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加强各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完善县、乡(镇)两级医疗急救网络。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组建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开展县医疗卫生救援演练时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4 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经贸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乡两级财政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福建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红会汇报,通过省红十字会或总会向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县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人民政府或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8.2 伤员转运单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7日)
附录8.1
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
国务院或国家相关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
省人民政府 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省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
省卫生 行政部门 |
设区市人民政府 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设区市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
设区市卫生 行政部门 |
县(市、区)人民政府 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设区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县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
县(市、区)卫生 行政部门 |
县(市、区)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 配合关系
附录8.2
伤员转运单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工作单位 电 话 地 址 |
体 温 ℃ 血压毫米汞柱 呼吸 次/分 |
脉 搏 次/分 血 型 A B O AB |
神 志 清醒 浅昏迷 深昏迷 |
双侧瞳孔 等大 不等大 |
光反射 存在 消失 |
主要阳性体征:
初步诊断:
处置措施:
处置时间:
下步治疗意见:
转运医院(地点) 救援人员:
年 月 日
转运病人病情情况
转运监护人员:
接受病人病情情况
接受医院: 接受医师: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一份留接收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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