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33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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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政办[2007]51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金融安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全县经济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突发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人行、银监办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所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本着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依法、灵敏、高效、稳妥的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防止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依法处置,积极稳妥,维护稳定。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迅速的特点,依法、积极、稳妥、缜密、有序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明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

2.1.1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工作需要,成立明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县人行行长、县银监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人行、银监办以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组成视突发事件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及增补。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主要负责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县人行或银监办。同时,处置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处置小组全权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具体事宜。有关成员单位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分工落实,做到既服从统一指挥,又兼顾协调配合。

2.1.2处置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的指示,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小组相关部门配合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维护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相关应急措施;

(6)指挥、协调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县人行、银监办,以及风险涉及的金融企业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等有关问题;

(8)协调有关金融企业在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事宜;

(9)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工作情况。

2.1.3办公室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并上报县政府、处置小组及其办公室;

(2)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以及风险涉及的金融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处置小组的要求召集会议;

(5)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6)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7)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8)完成处置小组和金融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2.1.4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抄送县人行,同时上报市发改委;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财政局:处理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财政出资救助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县政府的决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等相关工作;

(3)县公安局: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预案,依法派出警力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维护公共安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4)县委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地方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媒体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5)县人行:对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好评估;及时启动县人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上报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县银监办:及时启动银监办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抄送县人行,同时上报银监会三明监管分局;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其它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各乡(镇)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县银监办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县政府及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并抄送县人行。

3.1.2县人行要加强对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3.1.3充分发挥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县人行、银监办应按季向县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县人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发布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县银监办应将其监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直接上级机关和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县人行。县人行应在各单位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Ι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Ι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它需要按Ι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本省(区、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出现跨县(市、区)的、对本县直接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各县(市、区)能够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它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Ι级响应

5.1.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人行和银监办;

(2)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并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确定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县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5.1.2决策及应急措施

(1)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2)处置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委宣传部要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县人行、银监办以及风险涉及的县直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落实措施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整体处置方案,就地方政府需要执行的事项由处置小组研究具体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3)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县人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事发地公安机关调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执行,县公安局应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需要采取司法措施保全资产时,提请县法院予以支持;

(5)处置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明溪县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1.4Ι级响应流程

事件发生

各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

事件发生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市政府

县政府成立县金融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案。


5.2Ⅱ级响应

5.2.1响应程序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整体处置方案,就地方政府需执行的事项研究具体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处置小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报告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人行和银监办;

(2)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并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迅速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与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

(5)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2.2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处置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明溪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理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由事件所在地政府和所涉及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3.2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并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5.3.3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内的社会稳定工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

5.4信息报送

5.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县人行、县银监办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4.2县人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同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它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具体包括:

6.1.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要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落实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善后事宜,妥善处置敏感类债权有关问题。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责任。

6.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监管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政府等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人行。

6.2.2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县政府。

6.2.3县银监办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权限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参与事件处置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等,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与事件处置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6.3.2对参与事件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6.4审计与检查

6.4.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县人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要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处置小组办公室应与县人行、银监办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人行和银监办要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

7.3.1县直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帐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重要岗位至少要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安全保障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行、县银监办共同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日期: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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