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27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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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明政[2006]37号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3、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四)事件等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区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综合协调机构

县环委会为综合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四)专业指挥机构

县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县环委会提出增援请求。

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源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县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的灭火、消毒和伤员的搜救;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

4、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县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1、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开展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发往灾区;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2、县公安局:负责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受灾地区的紧急处置、交通管制或戒严、疏导交通,应急救援治安维护、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

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运行经费、求援经费,资金从环保专项资金和县财政财预备费中列支。

4、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5、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7、县水利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参与所在区域水资源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8、通讯部门:负责保证通讯畅通。

(六)专家咨询机构

县环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环境监测、卫生防护、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化、环境评估、气象、生物、农业、水利、水文、损害赔偿等方面专家、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工作任务: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政府或县环委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评估、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等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七)应急救援队伍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有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要求,成立应急救援分队。

三、预警和报告

(一)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局备案。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及监控由县安监局负责;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由县林业局负责。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二)报告

县环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县环委会报告,县环委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以下部门负责:

1、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由县环保局负责;

2、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县安监局局负责;

3、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由县林业局负责。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扩大应急。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Ⅰ、Ⅱ级响应行动

(1)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Ⅰ、Ⅱ级响应。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经贸、交通、水利、林业、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处置与救援参考。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属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局,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人民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环保局;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由县环委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到达现场后,必须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Ⅲ级响应行动

(1)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Ⅲ级响应。

(2)县环保局应及时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救援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和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县人民政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环保局;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县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报告上市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出现灾情难以控制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扩大应急。

(三)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辐射事件的处置分别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溪县核和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处置,按《明溪县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环保局或者市人民政府。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确认为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确认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的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的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并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特殊情况处理

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县台办、外事办、侨办。

(五)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我县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1、事件通报

(1)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市、县(区)的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及时通知我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县环委会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发布;对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县环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七)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评估与总结

(1)县环委会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环保局。

(3)由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结论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与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县环委会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由县环委会审定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具体情况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二)装备保障

我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基本生活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四)通信保障

我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和演练,形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六)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七)风险普查与分析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负责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的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县安监局、林业局负责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普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小册子,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县环保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县环保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九)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县环保局要接受市环保局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二)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等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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