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12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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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明政文[2008]10号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三明市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政办[2006]7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明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二、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建设与运行事故和人为破坏三类。

  1、水利工程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水和地震引发的灾害。如因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水利工程自然灾害事故。

  2、建设或运行期间的水利工程事故灾害,指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事故及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事故。

  3、人为破坏引发的工程灾害,包括一般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破坏等事件。

  (二)事件级别

  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视其可控性、危险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件级别分为:Ⅰ级事件、Ⅱ级事件、Ⅲ级事件、Ⅳ级事件四个级别。

  Ⅰ级事件:

  (1)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亿元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2)受灾害威胁,需紧急转移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事件:

  (1)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10—30人(不含本数,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1亿元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2)受灾害威胁,需紧急转移人口在1万—10万人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10亿元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事件:

  (1)市属直管或跨县(市、区)水利工程所发生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2)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3—10人(含本数,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1000万元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3)受灾害威胁,需紧急转移人口在1000—1万人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1亿元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4)市指挥部决定直接处置的其他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事件:

  (1)除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外的其他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2)单个水利工程因灾死亡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3)受灾害威胁,需紧急转移人口在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农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旅游局、气象局、安监局、武警中队、供电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策险情处置方案,统一指挥抢险工作;执行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防汛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在接到有关水利工程险情的第一时间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根据险情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各项信息及联络、接待等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人民武装部:协调组织驻明部队、民兵参与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处理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本系统专家研究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指导落实事发后水利工程的抢修和维护;指导各乡(镇)水利工程抢险救助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研究,落实重要基础设施修复资金的申报工作。

  4.县经贸局:负责抢险物资供应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系统管理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或指导本系统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本系统管理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

  6.县民政局:负责安置被转移群众,并提供生活保障。

  7.县财政局:负责水利工程抢险、灾后恢复等经费保障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消防、危险品保护及指导危险地区人员撤离工作。

  9.县交通局:负责水利工程抢险救援物资及人员的运输车辆征用保障工作。

  10.县卫生局:负责相应的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1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以及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所诱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护工作。

  12.县教育局:协助危险地区在校师生员工的避险转移。

  13.县旅游局:协助危险旅游景区的游客避险转移。

  14.县通信运营企业(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为事发地区应急通信畅通提供保障。

  15.县气象局:负责事发地区天气观测和预报工作。

  16.县安监局:监督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参与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

  17.武警中队:参与危险地区遇险人员的搜索、抢救和受损工程的抢险。

  18.供电公司:负责抢险用电及运行管理工作。

  19.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负有分级响应责任。

  四、应急响应

  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与响应。

  (一)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或个人发现险情或者险情苗头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上报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者险情苗头信息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决策,酌情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二)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先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撤离等;在初步判别事件级别后,立即将有关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响应:

  1.Ⅰ级响应。接到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经县指挥部确认后,启动Ⅰ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派专家或工作组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同时请示县人民政府,酌情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增援。

  2.Ⅱ级响应。接到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经县指挥部确认后,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派专家或工作组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同时请示县人民政府,酌情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增援。

  3.Ⅲ级响应。接到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经县指挥部确认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请示县人民政府,酌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增援。

  4.Ⅳ级响应。接到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经县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确认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处置。同时请示县人民政府,酌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增援。市指挥部酌情派专家或工作组赴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三)处置内容

  1.组织技术专家和抢险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控制事态发展。

  2.负责对危险范围的界定、警戒与保卫,并组织下游相关群众撤离。

  3.组织伤员的救治救助,灾民安置。

  4.组织工程抢修及有关应急物资的筹措与运输。

  5.组织疫情防治、灾后重建、工程修复及事故调查和灾情统计。

  (四)扩大应急

  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县(市、区),需要扩大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事发地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或现场指挥应及时向上级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报告。

  (五)应急结束

  当完成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或现场施救活动结束,或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经现场指挥部会议研究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现场,撤销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着手灾情统计、灾后生产自救、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六)信息发布

  根据水利工程险情的紧急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蔓延时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的Ⅰ级、Ⅱ级、Ⅲ级事件预警警报的信息,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领导审核,由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Ⅳ级事件预警警报信息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

  五、应急保障

  县、乡(镇)两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通讯、技术、经费、物资和人员等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各级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机构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至两套可靠的通讯网络和设备,以确保各级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日常机构的日常工作、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工程预警报灾的通讯畅通。

  (二)技术保障。各级处理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机构,应聘请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对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技术咨询,必要时赶赴现场,提出处置方案和指导抢险工作。

  (三)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现状,安排必要的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备资金,以备工程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等应急使用。

  (四)物资保障。对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物资,尤其是工程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事前储备和应急调配运输预案的准备。

  (五)人员保障。加强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县、乡(镇)两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协助所辖水利工程组建以基干民兵为主要力量的抢险队伍,有条件的应建立军(警)民联防,及时对抢险救援骨干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以提高施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

  (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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