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明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明政文[2007]52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地做好县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明溪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机制。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果断采取措施,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国土资源局、人武部、民政局负责同志。
成员: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农业局、旅游局、安监局、气象局、科技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其中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县指挥部成员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有关工作。
2.4 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全县防汛、气象、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使之形成全方位互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和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应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下称“群众转移预案”)。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2.3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3.2.4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为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及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样本见附件)发到相关防灾责任人及受威胁村(居)民手中。
3.2.5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明溪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明溪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并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必须24小时值班,并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点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必须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群众;易发生泥石流的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3.3.2 速报时限要求
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1个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3.3.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情况,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有关情况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于2小时内向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省主管部门,同时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5.2 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5.6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5.6.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明溪中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县人武部:依据兵力出动规定,接受上级指令,迅速调集部队或者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等部门加强对生命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灾区供水、供气等单位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市政公用设施。
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教育局: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含以学生为主的军训、培训等)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县供电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游客的抢险、救助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与排险。
5.6.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乡(镇)政府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5.6.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和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经贸局、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县供电有限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5.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县保险机构:负责推动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建立,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5.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折、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6.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县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6.8 次生灾害防范
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安监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供电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环保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5.6.9 灾害损失评估
县民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6.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对处置的危险品应明确其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等,评估其危险性。
5.6.11 新闻报道
县政府办: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灾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县内新闻单位做好防抗地质灾害宣传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组织新闻发布会。
县广电局: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县政府办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有关媒体及时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相关灾情、险情、防灾工作。
6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消防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组织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及物资分别按《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及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或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明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的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明政文[2004]22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11.1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11.2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发文日期:2007年5月30日)
附件1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编号:
灾害 基本 情况 |
灾害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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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及 其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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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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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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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预报 |
监 测 负责人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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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主 要迹象 |
监测的主要 手段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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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预报 判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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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避险 撤离 |
预定避 灾地点 |
预定疏 散路线 |
预定报 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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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命令 发布人 |
值 班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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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排险单位负责人 |
值 班 电 话 |
|||||||
治安保卫单位及负责人 |
值 班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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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单位及负责人 |
值 班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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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卡发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日 期: |
持卡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 |||||||
(此卡发至地质灾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
附件2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编号:
户主姓名 |
家庭 人数 |
房屋 类别 |
灾 害 基 本 情 况 | ||||||||||||||||
家庭住址 |
灾害类型 |
灾害规模 |
M3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灾害体与本住户的位置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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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诱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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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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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预警 |
监测 人员 |
联系电话 |
撤离与安置 |
撤离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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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 信号 |
安置单位地点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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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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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号 发布人 |
联系电话 |
救护单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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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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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卡发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盖章) |
户主签名: 联系电话: 日 期: | ||||||||||||||||||
(此卡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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