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08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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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明政[2006]22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保护森林资源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突然发生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森林火灾紧急事件。

主要指以下几类森林火灾:

火场跨越县、乡行政界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生态公益林过火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其他林地过火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明火延烧8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森林火灾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县的森林火灾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实行区域管理,统一领导,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1.5.1县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由起火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扑救;

  1.5.2乡(镇)区域内的森林火灾蔓延至外乡(镇)的,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扑救;

1.5.3县域内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通报周边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增援准备,并同时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6预案体系

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7火灾报告

1.7.1起火地点,包括行政村名、地名;

1.7.2起火时间和发现时间;

1 .7.3火场火情与火势情况(火场延烧情况和蔓延趋势);

1.7.4组织扑救情况,包括出动人员、到达火场人数、现场指挥员姓名、联系电话、拟采取扑救措施等;

1.7.5起火原因、过火面积、肇事者姓名;

1.7.6需上级支持解决的问题等。

  1.8预案启动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县人民政府授权或批准启动预案。

  2、预案启动级别

  2.1一级处置程序

  发生森林火灾火场面积在100亩以内时,启动一级响应预案。辖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火情,确定火场准确位置;乡(镇)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将现场情况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2二级处置程序

  森林火灾延烧2小时或100亩以上500亩以下时,启动二级响应预案。现场指挥长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县委办、政府办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就近调遣扑火队增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火场情况,明确是否进入三级预案启动准备。

  2.3三级处置程序

  当森林火灾延烧超过5小时或火场面积达500亩以上时,启动三级响应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启动命令后,通知后勤保障,紧急救助和其他机关应急扑火队赶赴火场增援,周边乡(镇)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根据火场情况由指挥长下达增援命令。在现场引导人员将增援人员带进扑救现场开展扑救,同时组织到达的紧急救助医疗人员设立临时救护站,后勤保障人员设立临时补给站,每一个小时向县党政主要领导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火场情况。

  3.组织指挥

3.1领导机构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县指挥中心指挥、前线扑火指挥、前线分火场指挥的三级指挥体制。

3.1.1接到重大火灾报告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到达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实施统一指挥。

3.1.2前线扑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指派有关领导尽快赶赴火灾现场靠前指挥,并组成现场指挥部,制定扑救方案。现场副指挥长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辖区林业站提供1:10000地形图和二类资源调查分布图。

3.1.3前线分火场指挥。火场一线指挥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各参加扑火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火场一线指挥员命令。

3.2先期处置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必须在以下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3.2.1火灾发生1小时内,除少数山场外,乡(镇)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和防火办人员随后到达;

3.2.2明火延烧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应到达现场;

3.2.3明火延烧6小时仍未扑灭的,县主要领导、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应到达现场;

  3.3前线扑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3.3.1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正确、有效的扑救方案;

  3.3.2统一指挥扑火队伍,下达扑救任务并根据火场形势及时调整布置;

  3.3.3组织食品、饮用水供给和扑火工具调配;

  3.3.4建立救护点,安排医护人员做好火场救护准备;

  3.3.5与电力、通讯、交通等部门联系,寻求支援;

  3.3.6火灾扑灭后,组织火场清理,宣布撤离火场命令。

  3.4分火场职责

  3.4.1了解掌握火情,确定火场准确位置和扑火行进路线;

  3.4.2根据火场形势,制定扑火措施并组织实施;

  3.4.3及时掌握火场发展趋势,坚持“组织有序,科学指挥,安全第一,扑救有力”的原则,采取“先控制后扑灭,先重点后一般”的扑救措施;

  3.4.4向前线扑火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执行上级各项指示;

  3.4.5火势得到控制后,组织清理余火和人员撤离。

  4.队伍保障

  按照“以专为主,专群结合;自救为主,八方支援”的组织扑救原则和就地就近的原则。扑火人员应是经过扑火基本知识培训的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为主体的森林扑火队。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指令,统一指挥安全扑救。

4.1第一梯队:发生森林火灾所在乡(镇)、村和森林经营业主的扑火队。

4.2第二梯队:县属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森林火灾发生区域相邻的民兵扑火队、临近的森林经营业主的扑火队。

4.3第三梯队:县治安巡逻机动大队、县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消防大队、其它乡(镇)增援的扑火队。

4.4第四梯队:通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集周边县增援的扑火队。

  凡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命令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反应、组织精干人员自行配带扑火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参加扑救工作,不得延误。扑火队伍到达火场位置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约定通讯联络方式和号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任务,统一指挥扑救。

4.5人工增雨。对有条件实施人工增雨灭火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并协调支援实施人工增雨灭火。

  5.通讯保障

火场指挥人员应配备指挥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电台、对讲机的频率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设置(156.075KHZ),形成火场统一通讯网,随时保持联系,及时报告火情和扑救进展等情况。

6.扑救安全保障

6.1交通安全

 领队要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确保车辆运输队员的安全。

  6.2队伍安全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由各林业站站长带队负总责,站长不在时由副站长或队长负总责;

 村级以民兵为主体的扑火队员由村主干带队负总责;

 其它有关单位出动救火的人员由本单位领导带队负总责。

  6.3火场安全

6.3.1火场指挥部要精心组织,科学指挥,责任到人,以人为本严肃纪律。严禁发动老人、智力障碍人员、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上山扑火;严禁指派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到第一线火场指挥救火,以确保无人员伤亡事故。

6.3.2县、乡(镇)半专业扑火人员应穿戴防火服、头盔、手套、配备水壶、手电、毛巾、火柴等,确保做好自身防护。

6.3.3火场向导。火场属地乡(镇)政府部门要安排熟悉当地火场地形的村干部、护林员等人员做向导,并安排导路员,设置标志,在预定或重要的路口等候引导外调支援的扑火队伍,确保扑火队伍的安全和有效扑救。

6.3.4扑火时指挥员应时刻关注火势发展情况,掌握逃生自救办法,当火势出现可能对队员形成包围圈的情形时,应预先考虑安全撤离线路,以便队员被火包围之前紧急撤退。

  7.后勤保障

  7.1后勤物资供应由火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指定专人负责。县防火办做好油锯、背式水枪、消防铲、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等物资供应。

  7.2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人员和物资供应工作。

  7.3县新闻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准确报道相关信息。

  7.4县气象局应做好火场有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前线扑火指挥部通报天气情况。辖区内的林业了望台及时报告火情。

  7.5县供电公司、电讯部门应向前线扑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危及重要电力、电讯设施的有关情况,做好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通讯联络畅通。

  7.6县交通局负责征集运输扑火人员车辆,确保运输行车安全无误。

7.7县卫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护准备和救护工作,成立临时医疗救护队,并携带医疗救护器械及药物到指定地点待命救护。

7.8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火场安全警戒和火灾肇事者的查处。

  8.善后处置

8.1火场处理。明火扑灭后,火场的监护清理由火场属地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由乡(镇)领导带队,村干部、护林员、村民20人以上组成的火场清理队伍,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看守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严防死灰复燃,确保火场安全。火场清理的带班领导和人员实行报备制度。

8.2火案查处。

8.2.1迹地调查。明火扑灭后,县防火办应随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对火灾迹地进行勘查,并在三天之内将调查报告及有关表、图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8.2.2火案查处。接到火灾报告后,辖区森林公安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及肇事者。

8.2.3对重大以上的火灾案,县监察、森林公安、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调查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8.3灾后恢复。县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讯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

  8.4伤亡人员处理。对扑火中伤亡人员的救治、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归口处理。

8.5扑火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8.5.1火灾肇事者明确的,由肇事者支付;

8.5.2火因不清、肇事者不详的,由起火单位(林权单位)支付;

8.5.3肇事者或肇事单位(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属地乡(镇)政府支付。

  9.责任与奖惩

9.1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9.2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3对在发生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4对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一次性过火面积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乡(镇)政府要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10.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10.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10.2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经费,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政府予以保障。

10.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预案与本预案有不同之处,以本预案为准。

(发文日期: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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