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日期:2009-06-12 16:00 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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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明政文[2004]47号

为保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72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1]22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死亡人员在2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全市上年国内总产值1%)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地震。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出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二、地震应急工作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以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县政府视情做出应急反应。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四)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省、市、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市、县直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地震办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或启动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进行抗灾自救。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县地震办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

(2)县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召集县直有关部门和县人武部、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县人武部、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请求市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3)县人民政府领导率队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县人民政府部署进行紧急支援。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四、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地震办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县直有关部门为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第一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水利局、粮食局、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民政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广播电视局、环保局、供销社、防疫站、电力公司、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物资总公司、石油公司、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由上述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地震办(科技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导,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直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要,组织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中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县防疫站: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三)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五)电力保障

县经贸局、县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六)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县计划局、经贸局、粮食局、物资总公司、供销社、石油公司: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灾民安置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八)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九)维护社会治安和重要目标警卫

县公安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消防救援

县消防中队: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十一)次生灾害防御

县经贸局、水利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十二)地震监测

县地震办:向上级地震局汇报,请求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进行宏观烈度考查,协调震区与周边地区的监测工作。

(十三)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办:请省、市地震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四)应急资金

县财政局:做好县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拨工作,并及时向省、市厅(局)汇报,请求支持。

县民政局:做好县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省、市厅(局)汇报,请求支持。

(十五)呼吁与接受外援

县民政局、县外事侨务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

(十六)涉外事务

县委宣传部、县外事侨务办、县外经局和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六、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县政府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对于一些虽未造成破坏但在当地产生严重社会不安影响的地震事件(如地震谣传),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强化地震宣传,保持社会安定。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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