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日期:2020-02-05 11:38 来源:明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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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实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为了让全体市民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要求,现将有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五不聚”等防控措施要求,虽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集聚活动,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5.如果确诊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望全体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防控指挥部公告的规定,共克时艰,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明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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