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安全诚信--《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普法宣传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管理措施、如何进行信用修复。一起来看!
什么情形下,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什么情况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是多久?满足何种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二)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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