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三明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局各股(室),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表报送我局矿山股。
明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明安监管一〔2017〕87号
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明安委〔2017〕2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明安监综合〔2017〕7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觉悟,周密部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厦门会晤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作为当前重大政治责任和首要任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严格履职,全身心投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
(二)再次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召开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检查工作会议,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将自查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印发给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督促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并细化大检查方案,组织全体员工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安全风险点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三)统筹协调推动。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充分结合我市印发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明安监综〔2017〕63号)和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检查督查。一是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尾矿库各类安全隐患;紧盯尾矿库“头顶库”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停用库安全监管,按照要求督促停用库按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实施闭库。二是推进地下矿山专项整治。认真吸取今年发生的2起地下矿山高处坠落事故教训,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和管控风险,特别要督促石灰石、白云岩、大理岩等厚矿体地采矿山严格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三是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设。将风险分级管控作为非煤矿山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分别制定管控措施,设置风向公告栏,发放风险告知卡,确保非煤矿山每名员工都掌握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二、切实有序推进,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企业开展全面自查。(7月)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照自查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100%制表列出清单,100%建立台账,100%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100%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风险管控有效。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要将自查表、隐患清单和整改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于8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二)县级安监部门全覆盖检查。(8月至9月)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对照省局制定的非煤矿山检查表(附件4),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并按照《关于印发三明市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安监综〔2017〕7号)的要求,将职业健康工作一并纳入大检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重大安全风险要建立台账,责令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三)县安监部门“回头看”检查和市安监局督查。(7月至10月)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前期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典型非法违规行为以及高风险的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进行“回头看”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要进行跟踪复查。市安监局将结合地下矿山交叉互查(明安监管一〔2017〕79号)和执法计划检查等,对非煤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局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及时跟踪反馈情况。
三、强化保障措施,有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抓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衔接到位、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由市安监局牵头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部署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下达任务目标,推动大检查工作不断深入。各县(市、区)安监按照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成立领导小组,细化方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马玉华 市安监局 局长
副组长:张清华 市安监局 调研员
夏 寒 市安监局 副调研员
各县(市、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
成 员:陈小明 市安监局职安科 科长
林 辉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 科长
范金锋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 科员
陈志超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 科员
葛福金 市安监局监管一科 科员
各县(市、区)安监局非煤矿山股股长、经办人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系统学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打好监管履职的基础,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掌握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界定以及行政处罚的类型和适用条件,有效提升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严格安全执法。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坚持“零容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要取缔关闭。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和“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做到严查严管、严防死守,保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高压态势。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协调组织本地区主流媒体,发挥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类舆论媒体、网络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宣传报道,结合当前地下矿山交叉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工作,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7月28日前将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8月16日、31日和9月16日、30日将检查非煤矿山的名单和查处“五个一批”(附件5)情况,10月3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局监管一科。
联系人:陈志超;电话:8293162;传真:8224347电子邮箱:243095352@qq.com。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附件2: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附件3:尾矿库安全生产自查表
附件4:2017年安全生产大检查非煤矿山检查表
附件5:检查非煤矿山名单和查处“五个一批”情况
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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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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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论 |
企业自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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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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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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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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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登记和检查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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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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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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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或与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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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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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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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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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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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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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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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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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资质技术机构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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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安全标志,其中井下特种设备(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等设施)还应经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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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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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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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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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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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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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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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不存在弄虚作假、标准化体系与实际运行体系“两张皮”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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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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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爆器材库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受委托单位应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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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器材管理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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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排土场满足下列要求:1.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2.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3.排土场安全度为正常级,有符合规定的防洪措施和监测系统;4.每5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5.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6.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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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采矿方法及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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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安全出口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采区)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3.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4.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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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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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管理,设计中规定留设的岩(矿)柱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破坏或开采,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掘进巷道实施有效监控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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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采空区按设计要求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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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井架、井口建筑物、主要风机房、压入式辅助风机房、风硐、井下机电硐室、炸药库、油库等应采用非可燃材料建筑,室内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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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井下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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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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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选型和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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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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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和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层、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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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空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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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加强水害隐患治理,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带,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防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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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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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矿井风量、风速、风质满足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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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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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开采与煤伴生、共生或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与煤伴生、共生的非煤矿山通风条件,还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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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机,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要求;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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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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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井下供电系统的过电流保护、接地保护符合要求;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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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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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矿山各个供电电压等级和供电系统的防雷保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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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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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有夜间作业或光线不足区域还应设置照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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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按规定设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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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提升运输系统的相关安全设施符合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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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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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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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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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员工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存在“三违”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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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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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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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绘制与实际相符合的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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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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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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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检查结论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或“缺项”;
2.对“不合格”项目和检查过程发现的其它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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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表 露天矿山生产系统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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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论 |
企业自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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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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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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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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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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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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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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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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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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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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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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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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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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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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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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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每年委托具备资质技术机构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优先采用湿式凿岩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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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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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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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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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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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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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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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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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不存在弄虚作假、标准化体系与实际运行体系“两张皮”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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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矿区边界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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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器材管理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中露天矿山爆破作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饰面建材矿山除外),需在爆破影响区内起爆的,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安全避炮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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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民爆器材库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受委托单位应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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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排土场满足下列要求:1.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2.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3.排土场安全度为正常级,有符合规定的防洪措施和监测系统;4.每5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5.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6.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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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按设计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掏采,不存在欠剥离现象;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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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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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采场上方应设截水沟,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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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应每年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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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矿山各个供电电压等级和供电系统的防雷保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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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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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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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卸矿平台的宽度、挡车设施的设置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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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平硐、溜井运输和斜坡卷扬运输有关安全设施符合规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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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险性大的矿山还应满足:1.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2.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勘测和稳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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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作帮和最终边坡坡面不存在危石、浮石和伞檐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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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作业场有人员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水仓、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等,应设护栏(栅栏)和盖板(格筛),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有夜间作业或光线不足区域还应设置照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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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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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员工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存在“三违”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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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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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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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绘制与实际相符合的3种图纸: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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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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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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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检查结论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或“缺项”;
2.对“不合格”项目和检查过程发现的其它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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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生产自查表 尾矿库生产系统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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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论 |
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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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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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尾矿库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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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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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下列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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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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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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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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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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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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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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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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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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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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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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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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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评审、备案。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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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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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尾矿库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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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产能力、生产强度、生产定员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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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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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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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实际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不存在弄虚作假、标准化体系与实际运行体系“两张皮”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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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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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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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坝面按设计设置排水沟、覆土、植被,无沼泽化、裂缝和冲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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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排洪设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且无堵塞、裂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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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三等别以上尾矿库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四等别以上尾矿库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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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库内的水位标尺、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桩、浸润线观测管等设施设置齐全,并保留观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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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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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的方式进行尾矿的排放和筑坝,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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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安全论证和审批,库内不得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若有回采必须符合“三同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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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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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每3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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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坝头醒目位置设置尾矿库简况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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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并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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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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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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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摸排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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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员工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存在“三违”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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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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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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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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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检查结论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或“缺项”;
2.对“不合格”项目和检查过程发现的其它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
附件4
2017年安全生产大检查非煤矿山检查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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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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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
1.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是否亲自进行检查;是否亲自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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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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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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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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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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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6.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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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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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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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是否将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职业健康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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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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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包工程队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并持有有效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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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 风险 管控 情况 |
1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辨识评价、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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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及危险区域、职业病危害区域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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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矿山 |
1.是否制定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事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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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等设施是否经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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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按规定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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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矿山 |
1.排土场是否制定防范边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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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 矿 库 |
1.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是否每3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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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库内的水位标尺、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桩、浸润线观测管等设施设置是否齐全,并保留观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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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是否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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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的方式进行尾矿的排放和筑坝,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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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尾矿库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三等别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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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隐患 排查 治理 情况 |
14.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记录、台帐是否齐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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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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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防汛计划和措施、开展防汛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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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制定汛期遇暴雨威胁停产撤人制度或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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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
18.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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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是否每年委托具备资质技术机构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公布结果;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是否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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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急管理情况 |
20.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否设置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并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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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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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并进行总结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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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
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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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执法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5
县(市、区)检查非煤矿山名单和查处“五个一批”情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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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非煤矿山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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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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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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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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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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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
注:8月16日、31日和9月16日、30日上报的检查矿山名单总数要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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