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温馨提示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相关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
一、地址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违规经营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审慎选择经营场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选址,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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