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十)

日期:2025-07-29 10:45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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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某学校(园)食堂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被罚款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1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挡鼠板未正常摆放且高度不足60厘米、纱帘不能正常闭合、消毒间及二次更衣室下水口缝隙过大、二次更衣室洗手池不能正常使用、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食品留样不规范及在食品库房内发现死老鼠等问题。该校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定性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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