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八)

日期:2025-07-22 11:56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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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警告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5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采购的“金龙鱼”豆浆粉的条码为6948195830641,与追溯系统条码6948195831815不一致。该校行为未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责任。

  定性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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