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二)
明溪县某学校食堂后厨操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被警告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0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监控记录发现其食堂从业人员在从事加工操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该校行为未按《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责任。
定性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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