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一)

日期:2025-05-23 14:57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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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某生态农场涉嫌无证生产大米被处罚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1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明溪县某生态农场进行检查。经查,该生态农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该企业行为构成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JSP-17 从轻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情节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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