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日期:2021-12-03 16:10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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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份以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部门职能,不断加强民生领域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残超标的农副产品、农村“山寨”食品、虚假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广泛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52人次,检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326家次,立案查处民生领域相关案件8起,罚没金额5.79万元,整治工作初显成效。现将其中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明溪县某食品商行经营走私冻品案。2021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沙溪某小吃店存在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鸡爪,据其供述该进口冷冻鸡爪是从城关的某食品商行购进。该局立即采取行动,对位于城关的明溪县某食品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冻库内发现3包冷冻鸡凤爪(巴西产品),2包“Landgeflugel”冷冻凤爪。经查,上述产品均为进口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产品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进口冻品却无法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走私进口冻品并处违法所得2.5倍(合计312.5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2.明溪县某日用品店销售“三无”仿真玩具枪案。2021年4月21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打击整治仿真枪专项行动中发现,明溪县某日用品店的销售柜台上放置6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等信息的“三无”玩具枪,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该“三无”玩具枪是通过压缩空气产生动力,将硬塑BB弹进行激发,具备一定危险性,且其外观、颜色及尺寸上与制式枪支近似,符合公安部2008年颁布实施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中“外观、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管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规定,可以认定为仿真枪。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把“三无”仿真枪、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3.明溪县某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1年7月5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一品一码(福建)有限公司对明溪县某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检,该生姜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是2021年7月2日从三明市某蔬菜摊购进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3.5kg,进价2.6元/kg,售价3.5元/kg,均已售完。当事人虽有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单据,但未索取该批次生姜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明溪某燃气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案。2021年6月1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一同对明溪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新采购的二手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等违法行为,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与三明市某燃料公司签订气瓶转让合同,因业务需求,心存侥幸,在未向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充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6-2014)中《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并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由此可得,气瓶在充装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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