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通报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点题整治”典型案例

日期:2021-12-03 16:08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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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盼愁”问题,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部门职能,不断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食品生产环节“两超一非”、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点题整治”典型案件。现部分案件通报如下:

  1.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案。2021年7月16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在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中发现,位于明溪城关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入学协议中声明“所有解释权归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其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公开课的方式,让学生和家长进行体验,体验过后觉得合适,再由家长签订当事人所制作的入学协议并缴费。该协议的第三点“备注说明”内容含:“3、所有解释权归某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截至2021年7月16日,共有46名学生报名。当事人在协议中声明“所有解释权归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属格式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单方享有解释权,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明溪县某小吃店从业人员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案。2021年9月10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正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制作,却未规范佩戴口罩。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罚。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店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从业人员仍未规范佩戴口罩并正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制作。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制时未规范佩戴口罩,经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3.明溪县某小吃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2020年10月14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明溪县某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测,当事人所加工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标准值为≤100mg/kg,实测值为600mg/kg)。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该油条铝含量仍不合格(标准值为≤100mg/kg,实测值为658mg/kg)。据当事人供述2020年10月14日一共制作加工了100根油条,售出80根,售价1.5元/条,成本0.78元/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明溪县某生活馆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过期内衣皂案。2021年7月27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儿童化妆品进行抽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购货凭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9月3日,该局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复查,当事人现场依旧无法提供抽查的儿童化妆品的购货凭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亦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此外,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的销售柜台上发现6块已过期的内衣皂,该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同时因其工作疏忽,导致过期的内衣皂未及时发现并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过期内衣皂和罚款人民币2007.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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