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勇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日期:2019-04-15 08:53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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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勇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9号西起7-9号店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经营范围:食品、烟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 350421100028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1P37G30,开业日期:2018-05-09,核准日期:2018-05-09,邮政编码:365200,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2019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我县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9号西起7-9号店铺,销售 “萝威娜红葡萄酒”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灌装日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9月15日,当事人从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萝威娜红葡萄酒”22件(进价:200元/件,售价: 240元/件),放置在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9号西起7-9号店铺内销售,其“萝威娜红葡萄酒”包装为瓶装,每件6瓶,每瓶净含量750ML,原产国:意大利,类型:半干型,进口商: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电话:18960570540,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埔东路166号观青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1号楼25层。酒精度13%VOL,灌装日期见瓶身,但该批次“萝威娜红葡萄酒”的标签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灌装日期。于2019年1月1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从其公司住所内查获上述“萝威娜红葡萄酒”20件,并依法予以封存。 “萝威娜红葡萄酒”为进口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其葡萄酒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无生产日期的葡萄酒的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经营的“萝威娜红葡萄酒”公司员工内部消费(品尝)2件,库存20件未售,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1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对 “萝威娜红葡萄酒”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萝威娜红葡萄酒”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灌装日期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黄荣生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的“萝威娜红葡萄酒”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灌装日期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 “萝威娜红葡萄酒”的库存数量。
  证据四、2019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19年1月24日,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萝威娜红葡萄酒”的来源及检验检疫情况。
  2019年3月 14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综告字[2019]6号)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萝威娜红葡萄酒”的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无生产日期的进口“萝威娜红葡萄酒”20件;
  二、罚款人民币 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户名: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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