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芸芸商店销售标签不规范预包装食品案

日期:2019-04-15 08:49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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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芸芸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1MA3050P764,经营场所: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86号林业总公司商住楼门市,经营范围: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421000897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05日。经营者:何安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2019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86号林业总公司商住楼门市的明溪县芸芸商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八包彭记手工姜糖和两包彭记手工木锤酥标签上无生产日期。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问题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所经营的彭记手工姜糖、彭记手工木锤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彭记手工姜糖和彭记手工木锤酥是当事人2019年1月3日从长汀县鹤林姜糖店购进的,当事人有索要收款收据和长汀县鹤林姜糖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没有合格证明文件。那八包彭记手工姜糖和两包彭记手工木锤酥均为预包装食品。彭记手工姜糖包装上标示有配料:麦芽糖、白砂糖、小黄姜芝麻;贮存条件: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保质期:6个月;地址:长汀县店头街路口165号;电话:18159856511。彭记手工木锤酥包装上标示有配料:麦芽糖、瓜子仁、花生、芝麻、核桃;贮存条件: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保质期:6个月;地址:长汀县店头街路口165号;电话:18159856511。彭记手工姜糖和彭记手工木锤酥的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据其经营者陈述,姜糖购进了8包,木锤酥共购进了2包,收款收据上笼统地把姜糖和木锤酥写在一起,都写成姜糖,一起是10包,进价均为4元/包,售价均为6元/包,截至被查获并未售出。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0元,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9〕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购进彭记手工姜糖和彭记手工木锤酥未索取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查,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彭记手工姜糖和彭记手工木锤酥无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0元,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截至被查获并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结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六)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中序号:SPAQ-22、违法程度:A的有关规定,没收扣押的8包彭记手工姜糖和2包彭记手工木锤酥,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扣押的8包彭记手工姜糖和2包彭记手工木锤酥。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账户: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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