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桂龙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日期:2019-04-15 08:45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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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明溪县桂龙小吃店,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1600099809,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东方军路73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4210013484,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经营者:杨桂龙,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2018年11月29日我局委托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明溪县桂龙小吃店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检,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7102.1-2003标准要求,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8)SJHSE-882,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每天使用5L食用大豆油进行煎炸食品,煎炸食品有油条、油饼、麻球,煎炸温度超过一百摄氏度,每天把炸剩下的油进行冷却过滤,第二天加入新的油继续使用,所使用的煎炸用油三天换一次,第三天把用剩下的油倒入餐厨废弃物桶里。2018年11月29日当事人使用的是从海山粮油饲料行购进的闽香大豆油,规格18L/桶,售价110元/桶,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凭证。抽检当天当事人共煎炸了油饼50个、油条90根、麻球30个,上述煎炸食品均售出,油饼售价0.5元/个,油条售价1元/根,麻球售价1元/个,共售出145元,利润60元,成本85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煎炸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5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60元。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购进闽香大豆油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凭证,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7102.1-2003标准要求,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煎炸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5元,不足1万元,结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六)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中序号:SPAQ-24、违法程度:A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账户: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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