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进货未查验违法案

日期:2019-04-15 08:43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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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1MA2XULD71B,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夏阳乡夏阳村街道(国家电网边上),经营场所: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零售;快递代办服务;食盐零售及配送服务;仓储服务;货物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人:邓月琴,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
  2018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夏阳乡日常巡查时,发现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采购食品未保留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应者的资质证明材料,我局要求改正进货未查验违法行为并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沙责字[2018]1号)。2019年1月16日,再次对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进行检查时仍未整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进行检查,随机抽查该店货架上的银鹭牛奶花生复合蛋白饮品(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35021300021,生产日期为20180716),发现当事人未查验供应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保留食品的进货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未查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沙责字[2018]1号)1份并要求当事人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改正进货未查验违法行为。2019年1月16日,再次对明溪县夏阳乡月琴商行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货架上喜之郎美好时光海苔(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351090100010,生产厂家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工厂代码为20181004阳2T01:38)和香飘飘经典系原味奶茶(生产厂家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5101111500205,生产日期为20180822)进行检查,要求该店当事人邓水华提供这两种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均无法提供。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沙责字[2018]1号)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内容);
  3.2019年1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应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保留食品的进货票据)。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应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保留食品的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9〕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查验供应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保留食品的进货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产品风险性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结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四)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七)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合议、法制审核,均认为综合全案具体案情,给予从轻处罚仍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具体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我局出具交款通知书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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