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爱的优贝母婴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日期:2019-04-15 08:22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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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爱的优贝母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明溪县爱的优贝母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50421MA31NRN251
  住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绿色家园小区23号1梯2号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邱银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绿色家园小区23号1梯2号店
  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雪峰镇东新路绿色家园小区23号1梯2号的明溪县爱的优贝母婴店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大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1盒“Aptamil”奶粉和6盒“Mellin”奶粉,这几盒奶粉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奶粉的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材料、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其它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7盒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进行扣押。我局于当天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4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一份。
  经查,Aptamil” 奶粉(1.2kg)外包装上全为外文标签,盒身正面标签由商标、图案及英文组成,背面标签也是外文,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6盒“Mellin” 奶粉外包装上全为外文标签,盒身正面标签由商标、图案及英文组成,背面标签也是外文,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其中“Mellin” 奶粉有四款, “Mellin1”(1.1kg)1盒, “Mellin2”(1.2kg)1盒,“Mellin Latte Crescita 3”(1.2kg) 1盒,“Mellin Latte Crescita 3”(1.2kg) 1盒。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奶粉是经营者邱银娥的亲属伍桂琼寄存在其店里销售的,伍桂琼从意大利将奶粉带回国内给孩子食用,由于小孩排斥奶不吃了,伍桂琼想把本钱收回来,便托经营者邱银娥帮她卖掉。 “Aptamil” 奶粉(1.2kg)、“Mellin1”(1.1kg) 奶粉、“Mellin2”(1.2kg)和“Mellin Latte Crescita 3”(1.2kg)这四盒都是伍桂琼直接从意大利带回来,另外3盒“Mellin Latte Crescita 3”(1.2kg)是伍桂琼让国外公司直接寄回来的。所以上述奶粉都没有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材料、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其它合格证明文件。上述奶粉购进价格均为7欧元/盒,售价均为90元/盒,该批奶粉货值为630元,截至被查获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及其相关信息;
  2、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明溪县爱的优贝母婴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7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4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雪告字〔2019〕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产品数量较少, 货值金额较低,同时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六)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所述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中序号:SPAQ-22、违法程度:A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暂扣的“Aptamil” 奶粉(1.2kg)1盒,“Mellin1”(1.1kg) 奶粉1盒,“Mellin2”(1.2kg)1盒, “Mellin Latte Crescita 3”(1.2kg)1盒, “Mellin Latte Crescita 3”(1.2kg)3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账户: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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