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邀酒吧贸易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日期:2018-12-26 16:13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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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邀酒吧贸易商行,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1600021316,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绿色家园3幢地下室,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4210003556,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2年2月21日。经营者:林鲜清,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接群众举报称我县多家商行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墨西哥进口单品科罗娜啤酒及百威啤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
  2018年8月9日,我局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绿色家园3幢地下室的明溪县邀酒吧贸易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6箱“coronita”啤酒(210ml),其外箱和瓶子上均无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制作笔录,并经局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coronita”啤酒音译过来就是俗称的科洛娜啤酒,被扣押的 “coronita”啤酒(210ml),规格:24瓶/箱,210ml/瓶,酒精度:4.5%vol, 六箱总共144瓶。这六箱“coronita”啤酒(210ml)外包装上全为外文标签,瓶身正面标签由商标、图案及英文组成,背面标签也是外文,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外箱上也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瓶身上标注的“LC158058”中,L指的是生产线代号,C代表月份(ABCDEFGHIJKL分别代表一月到十二月),15指的是15日,8指的是2018年,058指的是厂家代号,该批次“coronita”啤酒(210ml)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该批次“coronita”啤酒(210ml)是当事人从鑫义(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有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该批次产品的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coronita”啤酒(210ml)50箱,进价为113元/箱。据其负责人陈述,该批50箱“coronita”啤酒(210ml)从鑫义(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过来时,对方并未将中文标签粘贴在瓶身上,只是将中文标签一起随货运过来,由当事人进行粘贴。中文标签内容为:科洛娜啤酒,原料与辅料:水、大麦麦芽、玉米、大米、啤酒花,酒精度:4.5%vol,原麦汁浓度:11.2°P,原产国:墨西哥,灌装日期:2018年0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方式:置于阴凉干燥处,经销商:鑫义(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3号C栋105A店面,电话:4009993973,净含量:210毫升,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切勿撞击防止爆瓶。那六箱被扣押的“coronita”啤酒(210ml)是因为员工偷懒、疏忽而没有将中文标签贴上去,其余的均有规范粘贴。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共售出该批次“coronita”啤酒(210ml)10箱,售价130元/箱,售出的10箱均有粘贴中文标签,并未售出无中文标签的“coronita”啤酒(210ml)。
  综上,被查获的当事人在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啤酒货值金额共计780元,不足1万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8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8〕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场所被查扣的六箱“coronita”啤酒(210ml)未在单瓶瓶体上粘贴中文标签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的啤酒应当有中文标签,且标签标注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第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及第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的规定,当事人所购进的进口啤酒可以单瓶进行销售,应在单瓶瓶体上加贴中文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六箱(144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coronita”啤酒(210ml);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账户: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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