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胡坊宏利药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日期:2018-12-07 15:44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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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胡坊宏利药店
  法定代表人:吴科田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胡坊镇古月街4号
  邮政编码:365202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闽DB0809024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配方除外)、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冷藏药品除外)。
  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明溪县胡坊镇古月街4号的明溪县胡坊宏利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店未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以实现药品可追溯,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市监药责字〔2018〕01号)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8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经查,该店仍未整改到位,现场检查发现:1、**15211  8月7日有一笔货款(金额:4823.10元)本应转入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账户,而其却直接转给该公司业务员王光炯的私人微信账户,货款流向与发票上的购货方名称不一致;2、*16105  处方药“盐酸西替利嗪片”与非处方药混放;3、12801  2018年度未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4、15202  与供货方“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无双方负责人签字及签订日期;5、16431  抽查的“修正R心可舒胶囊”,批号:01180302,购进200盒,销售57盒,计算机库存143盒,实际库存141盒,账、货不相符;6、16701  销售处方药“头孢克洛分散片”,批号:171001,未凭处方单销售。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店负责人虽有看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但未能很好地掌握并实施。仅仅只是针对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没有认真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全面自查整改。由于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了解,加上供货商业务人员说可以微信直接转给他,他会帮忙对公转账,导致其未严格按照规定将货款打入企业对公账户;由于未认真核对供货商提供的材料,未及时地对药品进行检查、销账,导致《质量保证协议书》无双方负责人签字及签订日期、前一天晚上卖的两盒“修正R心可舒胶囊”没及时销账、当事人老婆从处方柜台中取出“盐酸西替利嗪片”服用后错放至非处方药柜台等问题;由于当事人认为店小、人员少,因此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上乡下有很多老百姓没有处方直接来买“头孢克洛分散片”这类抗生素,为了多销售一点,当事人就未凭处方单销售。
  综上所述,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的规定,经办案机构合议并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到就近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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