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好随缘砂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日期:2018-09-04 10:35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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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好随缘砂锅店,注册号:350421600049519,经营场所: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169号E幢121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号:闽餐证字2015350421000103,许可类别:小吃店,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5日;经营者:官忠炳,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018年5月21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169号E幢121店的明溪县好随缘砂锅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摆放的冰柜内发现有5瓶标识为“雪津啤酒麦之初;净含量:330ml;保质期12个月;”的易拉罐啤酒超出保质期,其中3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保质期到期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已过期1天;2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7日,保质期到期时间为2017年9月6日,已过期257天。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是当事人从明溪县城东批发部购进的,共进了2件(48瓶),进价是4元/瓶,售价是5元/瓶。上述食品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也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凭证。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当事人将5瓶啤酒放置于冰柜最内部,所以未及时发现这5瓶啤酒过期,其余啤酒都是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和其它正常销售的食品一同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冰柜上构成了经营行为。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5瓶×5元/瓶=25元,无违法所得。明溪县好随缘砂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违法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明溪县好随缘砂锅店经营者官忠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官忠炳身份情况)

2、明溪县好随缘砂锅店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4份;(表明现场检查情况)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8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8〕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较小,货值金额较低仅25元,危害后果轻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结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六)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七)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合议、法制审核,均认为综合全案具体案情,给予从轻处罚仍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2、没收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5瓶;

3、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明溪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待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没款,账号:1387010101200079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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