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秀珠冷冻食品店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案

日期:2018-05-18 10:2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当事人:明溪县秀珠冷冻食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综合市场一楼D5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冰冻海产品、冰冻畜禽产品零售;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3504216000007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1MA2Y1R0Y9F,开业日期:2007-08-09,核准日期:2018-3-30,经营者姓名:揭秀珠,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职业: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邮政编码:365200,电话号码:******。
  2018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2018年春季打击走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明溪县雪峰镇综合市场一楼D5号店内,销售的冰冻鸡爪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来源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27日,当事人从宁化县华宁冷库购进冰冻进口鸡爪20件(10公斤/件),放置在明溪县雪峰镇综合市场一楼D5号店内销售,其进口冰冻鸡爪为纸箱包装,10公斤/件,产地:巴西,型号:777号、批次(生产日期):2017-7-27,进价:180元/件,售价:220元/件,其商品内、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当事人在被查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法向我局提供有效合法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文标签、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18年3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对其库存未售的进口鸡爪16件,依法予以查封,其行为属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无中文标签进口冰冻鸡爪的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进口鸡爪4件,每件获利40元,计违法所得160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44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对经营现场及库内进口鸡爪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鸡爪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揭秀珠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鸡爪的事实,及经营额、违法所得等相关违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鸡爪的事实及库存商品的数量。
  证据四、2018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18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华宁冷库供货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进口鸡爪的来源渠道及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证据六、2018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2017年12月19日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日期2018年1月26日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进口鸡爪批次(批次:2017-7-27),不属于当事人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所列举的报关检验的鸡爪批次。
  2018年3月28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综听字[2018]6号)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无中文标签、说明书冰冻鸡爪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鸡爪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广告等服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
  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鸡爪16件;
  三、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户名: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