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关芳草大药房食品标签违法案

日期:2018-05-18 10:16 来源:mxjdgl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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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城关芳草大药房,住所:明溪县雪峰镇东新路20号,注册号:35042110002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L17143051E,负责人:薛丹凤,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12-18,核准日期:2016-06-07,联电话:******,邮政编码:365200。
  2018年1月29日,我局12315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明溪县城关芳草大药房销售的虫草多鞭丸(港卫食准字【2013】第0428号),制造商:香港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次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0月5日,当事人从福州业务员处购进虫草多鞭丸12盒,进价:38元/盒,售价:48元/盒。其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情况为:品名:虫草多鞭丸,包装:盒装,规格:3800mg/粒、ⅹ10粒/盒,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3】第0428号,技术提供:美国加州克莱斯特生物技术研究院,制造商:香港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明功能主治:壮腰键肾、旺精添力,壮阳固元,益气补髓,用于肾虚房事过多、年老体弱引起的阳痿少精……等内容”,适宜人群:阳痿、早泄、性冷淡,勃起不强,射精无力,无快感,夜尿频多,耳鸣盗汗……性欲低下者。虫草多鞭丸属于食品,其虫草多鞭丸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虫草多鞭丸12盒,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计576元,共获利120元,计违法所得12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8年3月20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店销售的虫草多鞭丸标签、说明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及违法经的情况。
  证据二、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店销售的虫草多鞭丸标签、说明书进行拍照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虫草多鞭丸标签、说明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证据三、2018年1月29日,我局12315申诉举报台转办的《投诉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四、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2018年1月29日,举报人提供向当事人药店购买虫草多鞭丸凭证小票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虫草多鞭丸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2018年3月28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综告字[2018]3号)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虫草多鞭丸标签、说明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二、罚款人民币6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户名: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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