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伙旺(明溪县仁和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日期:2017-11-22 15:02 来源:mxjdgl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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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仁和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伍伙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解放路65号1幢107店面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21315401116C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闽 DB0809023,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
  2017年1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明溪县仁和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红花”是闽食药稽查函【2017】9号文通知中的不合格药品,标识的生产企业“天马(安徽)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为150301,数量2kg,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该店销售的不合格中药饮片“红花”是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有对该公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收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供货方档案,购进时有按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并按规定做好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购进2kg不合格中药饮片“红花”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0.25/g,货值500元,违法所得500元。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红花”销售后没有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也未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上述行为违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依法查处,但该店的购进渠道规范并依法履行资质审查和质量验收的义务,属于非违规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办案机构合议并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按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00元二倍罚款计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明溪县支行营业部(账户: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没款,账号:1387010101200079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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