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诚(明溪县梁诚鲜鱼饭店)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日期:2016-11-15 16:57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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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梁诚,身份证号:******,字号名称:明溪县梁诚鲜鱼饭店,注册号:350421600075697,餐饮服务许可证:闽餐证字2015350421000095,许可范围:中餐类制售,邮政编码:365200,联系电话:******。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3月8日对明溪县梁诚鲜鱼饭店进行了两次餐具抽检,经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16年3月14日予以立案。 
  经查:2015年10月28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明溪县梁诚鲜鱼饭店进行餐具抽检,现场无菌采样8个碟子,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16年1月19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福建省明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151028-36-A040,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雪责字〔2016〕15号)一份,责令当事人改正。2016年3月8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明溪县梁诚鲜鱼饭店进行餐具抽检,现场无菌采样8个碟子,经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2016年3月14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福建省明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160308-36-A010。据当事人供述,其店内的餐具日常清洗和消毒的过程是:先用清水冲一遍,再用洗洁精洗一遍,第三遍用热水冲洗,然后放在橱柜里自然沥干,储存待用,一般使用一个星期消毒一次。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未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致使餐具两次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6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明溪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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