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溪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政策解读说明

日期:2024-07-03 10:59 来源: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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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协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文件精神,我局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明溪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二、目标任务

  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体系,从而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流程

  我局于2024年2月依法依规启动制定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程序,主要程序:1.拟定方案。2024年3月上旬,县发改局草拟了《明溪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初稿)》;2.征求意见。2024年3月25日,在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3.召开听证会。2024年4月10日,县发改局组织召开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代表意见;4.集体审议。2024年4月16日,县发改局审价委员会结合听证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审议;5.修改完善。2024年4月24日,《三明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正式印发,县发改局结合我县实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6.县政府专题会研究。2024年5月13日,县委常委、副县长胡开钱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会议原则同意县发改局提交研究的联动机制方案(讨论稿);7.上级部门审核。2024年5月22日,按照县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将联动机制方案(送审稿)报市发改委审核通过;8.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14年6月14日,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溪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以县发改局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机制适用于明溪县城区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联动机制》包括总体原则、联动范围、联动内容、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保障措施、其他等七个部分。

  (一)启动条件

  按照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居民燃气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0%,或者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10%时,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气联动销售价格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二)设置调整上限

  设置《联动机制》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如:经计算单次要上涨0.6元(每立方米下同),按规定最高只调整0.5元,应调未调0.1元,下个联动同期如要降价0.2元则可冲抵0.1元,实际下调0.1元。

  (三)明确联动计算公式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计算公式: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计算公式: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上周期购气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四)保障措施

  明确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等困难群体,给予每月5立方米/户的免费用气量。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五)购气价格信息公开

  为了充分保障市民知情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报送采购天然气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

  六、注意事项

  (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实行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后,今后依机制调整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将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二)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七、联系电话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0598-286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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