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明溪县水利局关于明溪县农业水价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2-11-17 09:09 来源: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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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规范农业用水价格,保障灌区项目正常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各县(市、区)农业水价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8-2025)的批复》(明水农电〔2019〕11号)和《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2021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试点灌区执行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批准,现就我县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07元/m3;经济作物、池塘养殖、苗木山场等执行水价0.23元/m3

  二、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实行用水量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划分用水量级,将用水量小于灌溉用水定额作为第一量级,用水量超过用水灌溉定额并小于100m³/亩部分水量作为第二量级,灌溉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100m³/亩部分为第三量级,按照一、二、三用水量级确定水价比例为1:1.2:1.6。

  三、项目区农业水费用由各村级用水户协会征收。

  四、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并统一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用水管理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并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明溪县水利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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