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公示
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公示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1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2006]13号); 2.明溪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34号 |
凡在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明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 |
(一)单位征收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明单位)、部队、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3元标准收取,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宾馆、饭店、招待所(含单位内部招待所)、旅社等,以实际住客率计算,按5元/月·床位征收(不得另行向旅客收取)。内部在册人员按第(一)款执行; 2.商场(含超市)、经营门市、商店、照相馆、美容美发、酒店、餐馆、小吃店、桑拿中心、普通浴室等,按使用面积分级差计算: ①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0.80元/月·平方米征收; ②50-200平方米的部分,按0.50元/月·平方米征收; ③200-500平方米的部分,按0.30元/月·平方米征收; ④5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15元/月·平方米征收; 3.车站、停车场按使用面积计算,按0.30元/月·平方米征收; 4.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以使用面积计算,按0.50元/月·平方米征收; 5.修理场所(门市)、废品收购站以使用面积计算,按1.00元/月·平方米征收; (四)城镇居民:9元/月·户 |
明溪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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