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04-08 10:19 来源:明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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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149号

  联系电话:0598-281020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负责人姓名:汤炳龙 局党组书记、局长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全县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

  (十四)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具体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市 委、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县林业局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明溪县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等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职责。

  5.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地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对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的煤矿企业。国网明溪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6.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明溪县行政区划图。

  7.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综合岗。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效能建设、安全保密、机要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管理。组织办理有关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组织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工作,负责拟订部门权责清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相关股室对审批服务事项实施会审等工作。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编制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全县自然资源出让收益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的财务工作。

  (二)耕保与执法岗。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临时用地复垦、灾毁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信访举报件;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案件查处工作,协调解决全县范围内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检查指导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指导全县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信访受理、调查、复查、处理等工作。检查指导基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执法监察业务工作;组织检查指导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研究,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政策规定;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政策、规定;承担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相关问题调查研究。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三)管制与规划岗。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审核工作。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区域协同发展的规划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县域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定期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行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衔接、协调工作。负责规划信息统计、规划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和注册规划师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市政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县域内综合交通规划及交通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县域内相关工程管线规划的综合统筹。负责区域交通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参与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县域内交通市政类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景观风貌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县域内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编制、报批工作,负责重要地段建筑景观风貌专项审查工作。组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改造等规划课题研究工作,承担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组织落实全县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县规划实施管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按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指导有关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监管。负责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拟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办理县域内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工作,负责县域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统一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权限办理县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县级确权登记范围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登记资料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基础测绘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转报。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资质初审,负责测绘作业证件核发。负责明溪县外测绘单位来明执业管理。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明测绘活动。监督实施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本县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报批。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承担本县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发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并监督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组织全县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评奖、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及科普推广任务。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四)矿山与防灾岗。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县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监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开展县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管理市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监督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依法办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负责调处全县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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