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0-11-25 10:00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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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明溪县雪峰镇中山路846号

  联系电话:0598-2812149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 15:00-18: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汤先锋 局党组书记、局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或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或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或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燃气、管线工程、环卫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拟订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六)承担指导和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九)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或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指导并负责县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行业相关项目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使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城区市容管理考评。 

  (十四)负责县数字城管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和运行。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局领导交办各项工作;负责会务、机要、文书和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修志、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党建、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群团等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管理局机关物资和安全保卫等事务;负责管理文书档案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档案;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成人学历、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负责中央和省、市下拨各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事业性收费和票据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缴存和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人员工资统计汇编;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负责申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

  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测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测算;负责中央和省、市、县保障性住房各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房地产业股。

  负责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负责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五)城市建设管理股。

  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路灯、排水、燃气、管线工程、环卫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配合指导全县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工作。

  指导、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路段包干责任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负责数字城管工作。 

  (六)村镇建设股。负责指导全县镇、乡、村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负责指导镇、乡、村建设试点,推广建设试点经验;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组织村镇建设统计年报汇编工作;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中心镇的建设,配合推动城乡建设统筹工作。 

  (七)建筑业股。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负责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造价;负责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建筑劳务合作。拟定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八)审核审批股。

  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负责本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工作。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股)。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及建筑材料检测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指导、监督全县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政策措施、并指导、协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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