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通腾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腾飞;身份证号:350128198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78505417;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小区(原武夷绿洲二期)31#、31#楼连接体1层08店面(该公司承包的施工隧道地址:明溪县胡坊镇眉溪村):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5日接群众投诉,对福建省顺通腾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兴泉铁路西家山隧道1#斜井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进行隧道喷浆作业,隧道施工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放。检查发现,沉淀池外排废水有明显的浑浊。执法人员对现场沉淀池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拍照取证。你公司生产队长柴进陪同检查、采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根据2019年9月18日明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字〔2019〕第54号)显示,沉淀池排放的废水CODcr:205mg/L、SS:637mg/L、pH:8.73,其中CODcr和SS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1.05倍和8.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陆张、调查询问笔录贰份(王维国、柴进)、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19〕第54号)及送达回证壹份、你公司整改报告壹份、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兴泉铁路西家山隧道出口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新建铁路兴国至泉州线宁化至泉州段环评报告书环评内容节选及其审批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翁卓华
邮政编码: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82261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