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4号)

日期:2018-09-26 10:44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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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溪鑫磊矿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三防”措施,违法堆放固体废物。

  2018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在进行生产。2、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沉淀池底渣露天堆放于厂区北面的空地处,未采取“三防”措施,产生的淋溶水可直接流入边上的小溪中,进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肆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福建省明溪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十三类第(六十三项)第115点“一般”的情节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吴锦楠

  邮政编码: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82261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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