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8〕244号)

日期:2018-09-26 10:43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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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三防”措施,违法堆放固体废物。

  2018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在进行生产。2、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沉淀池底渣露天堆放于厂区北面的空地处,未采取“三防”措施,产生的淋溶水可直接流入边上的小溪中,进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18年6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肆张;

  3、2018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福建省明溪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18年9月3日《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4号)壹份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十三类第(六十三项)第115点“一般”的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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